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7102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昇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票票號四0三0七九號就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止利息部分;及支票票號四0三0八七號就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止利息部分,聲請均予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退票日)即民國95年9月28日、95年10月
2日分別起算,債權人支票票號403079號就自民國95年9月15日起至民國95年9月27日;及支票票號403087號就自民國95年9月30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1日之利息請求部分,自屬無據,應均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葉岡訓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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