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一心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楊靜芝 告訴被告陳一心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對被告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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