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82號
111年度訴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于萱選任辯護人陳郁婷律師
陳寧馨律師 林哲丞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155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68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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