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8號原告丁○○
天○○未○○○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甲○○
地○○被告丙○○
酉○○庚○○乙○○戊○○寅○○子○○丑○○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卯○○被告癸○○
宇○○午○○巳○○辰○○己○○辛○○壬○○戌○亥○○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黃明惠 」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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