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06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一人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明知其係臨時召集回役之應召員,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十一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路○○○巷○○○號住處,自其父 黃盛發 處收受臨時召集令後,本應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前往臺中縣○○鄉○○村○○街興中山莊陸軍十軍團部隊報到接受臨時召集,惟甲○○竟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於收受前開召集令後,未依規定按時向指定部隊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以上。
二、案經彰化縣後備指揮部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名稱:
(一)證人黃盛發於警詢之證述。
(二)臨時召集令受領回執。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四)被告自白。
二、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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