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92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依據兩造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是否有違兩造間合意管轄之約定,如本件應受合意管轄拘束時,請一併聲請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法院,如不受該約款之拘束時,亦應由準備書狀中一併敘明之。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