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44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744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6年11月23日│50,000元│96年12月23日│96年12月24日│No684861│├──┼───────┼─────┼───────┼──────┼───────┤│002│97年12月15日│20,000元│98年1月15日│98年1月16日│No774327│├──┼───────┼─────┼───────┼──────┼───────┤│003│98年1月10日│20,000元│98年2月10日│98年2月11日│No774328│├──┼───────┼─────┼───────┼──────┼───────┤│004│98年2月10日│20,000元│98年3月10日│98年3月11日│No774329│├──┼───────┼─────┼───────┼──────┼───────┤│005│98年3月10日│20,000元│98年4月10日│98年4月11日│No774330│├──┼───────┼─────┼───────┼──────┼───────┤│006│98年4月10日│20,000元│98年5月10日│98年5月11日│No774331│├──┼───────┼─────┼───────┼──────┼───────┤│007│98年5月10日│20,000元│98年6月10日│98年6月11日│No774332│├──┼───────┼─────┼───────┼──────┼───────┤│008│98年6月10日│20,000元│98年7月10日│98年7月11日│No774333│├──┼───────┼─────┼───────┼──────┼───────┤│009│98年7月10日│20,000元│98年8月10日│98年8月11日│No774334│├──┼───────┼─────┼───────┼──────┼───────┤│010│98年8月20日│130,000元│98年9月20日│98年9月21日│No385202│├──┼───────┼─────┼───────┼──────┼───────┤│011│98年9月20日│130,000元│98年10月20日│98年10月21日│No385204│├──┼───────┼─────┼───────┼──────┼───────┤│012│98年7月20日│140,000元│98年8月20日│98年8月21日│No385201│├──┼───────┼─────┼───────┼──────┼───────┤│013│98年6月27日│45,000元│98年7月27日│98年7月28日│No476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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