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麗花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蓓蓉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法官黃國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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