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陳建融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 李偉賓 被告驥達物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士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建融於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55號被告李偉賓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葉韋廷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