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南市第77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5年10月25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領取地
價補償費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座落台南市○○區○○段1470、14
70-1號土地,經台南市政府核准為臺南市第77期安西自辦市
地重劃範圍,於重劃後應發給相對人地價補償費新台幣1,49
6,550元,經聲請人依據相對人上開土地謄本記載之「台南
市安順1654號」住址,寄發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
領取上開補償費,先後遭郵政機關以「地址欠詳」、「台南
市○○○街路巷號」等事由退回,因不知相對人其他住居所
,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土
地登記謄本、臺南市第77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後土
地分配對照清冊、95年10月16日安西重字第9501234號函、9
5年10月25日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為證,經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又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相對人現在戶籍謄本,亦據
其陳報戶政機關現存戶口調查簿僅記載相對人居住在上開地
址一情,並提出台南市安南區戶政事務所95年11月15日核發
之相對人日據時代戶政資料2份可按,足認聲請人確實非因
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居所無誤。故核本件聲請,與前揭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