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2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42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428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 參佰 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玖仟參佰肆拾柒元為原
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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