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禮成 等7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錦榮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119、161、162、163、164、165、174、177、178、319、320、321、322、370、37
1、38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林禮成、 邱春蘭 、 林為加 、 葉林美娥 、 林美英 、 林英鑀 、 林為帥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