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 徐偉宏 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零捌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三「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廢棄改判如主文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林麗玉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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