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告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即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被告 謝建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曾聲請對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建福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參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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