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原告 柯彥如 被告 王欣媚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94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欣媚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日以109年度易字第941號刑事判決就被告諭知無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查,依前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王振佑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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