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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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告 彭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6842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受分配金額應駁回,而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金額應以貸款沖償明細核對後,減少分配金額,並將金額改分配予原告。請原告陳報依其主張變更系爭分配表後,原告可得增加之分配額為何?並附計算式及系爭分配表,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具狀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