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25號原告 江紋潔
鄺俊維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上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對被告大樸建設有限公司等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8,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