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08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黃進雄 被上訴人 王鐵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00元(計算式:請求拆除部分即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其土地公告現值33,000元/㎡×占用土地面積3.6㎡=11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