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富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富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富春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