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726號債權人 林大模 債務人 鄭年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5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各項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
108年5月27日提出之補正狀,未提出請求金額柒仟伍佰元之釋明文件,暨逾期未補正完全,自於法不合,故債權人對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