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四萬七千
三百零三元,應繳裁判費一萬三千三百七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一萬二千三百七十五元。茲將異議
狀繕本送達,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補繳未足之裁
判費一萬二千三百七十五元,逾期未補正(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