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調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調字第33號
原   告 乙○○
兼訴訟代理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甲○○間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千五百二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四百零九萬八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四萬一千五百
九十元,原告僅繳納四千五百二十元,尚欠三萬七千零七十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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