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調字第33號
原 告 乙○○
兼訴訟代理 丙○○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甲○○間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千五百二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四百零九萬八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四萬一千五百
九十元,原告僅繳納四千五百二十元,尚欠三萬七千零七十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