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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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濱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濱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梁濱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刑期5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