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45號原告 張作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韋廷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