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原告 林煦民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
陳福龍 律師被告 林慧貞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陳冠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事件,因原告何時知悉被告盜領存款,尚待進一步查證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