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潘來 趁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和宏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且並未附列相關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是否正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上開期限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之費率計算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鎮○○段○○號之建物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姓名欄勿遮隱)、屏東縣○○鎮○○段○○號地號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