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21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壹佰貳拾貳包(合計驗餘淨重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點柒捌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自哥倫比亞籍貨輪「湄公」號查獲其內夾藏第一級毒品古柯鹼,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犯罪嫌疑人而予以簽結在案。惟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122包,因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亦查無其他犯罪嫌疑人時),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因屬無主之違禁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單獨予以宣告沒收。
三、經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自哥倫比亞籍貨輪「湄公」號內查獲夾藏第一級毒品古柯鹼122包,認有不明人士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經報請檢察官偵辦後,因查無實際行為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7914號簽結在案,有該簽呈附卷為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塊狀檢品122包,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8年11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4840號鑑定書(見他字卷第11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所沾黏之毒品併同處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外,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