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九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右聲請人即被告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再延長羈押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