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26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龔迎璋 債務人 蔡永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逾期在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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