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新國際景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詠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291號假扣押裁定准供擔保後,就聲請人之財產以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189號為假扣押執行,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