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畯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畯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可資參照);準此,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經核與上述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如附表備註1所示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2年1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審酌其犯罪時間、所犯罪名、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95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具狀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書狀誤載為編號1至5)前經定應執行刑未有任何酌減,請求重新酌減為1年10月部分。然本院110年度聲字第858號裁定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且該裁定既已確定,僅得以再審或非常上訴救濟,受刑人此部分請求顯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附表:受刑人張畯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8月8日、108年10月5日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36號109年2月11日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36號109年3月25日2傷害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8月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04號109年5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04號109年7月1日3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2月19日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247號109年7月10日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247號109年9月1日4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3月6日本院109年度湖簡字第209號109年8月4日本院109年度湖簡字第209號109年9月9日5傷害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3月1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8號110年3月22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8號110年4月21日6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3月16日前某日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56號110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56號110年5月5日7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0月29日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679號110年11月26日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679號110年12月29日備註:1.編號1至6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8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執行中(士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814號,110年3月7日執行期滿)2.編號7執行中,111年11月6日縮刑期滿(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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