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 黃琨傑 被告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所有人
(姓名年籍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2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5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