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救字第1號原告 陳俊君 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人 周章欽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代表人 林錦清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8條所準用。「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同法第102條第1項)。
二、經查:原告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其所據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既經本院認定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而於民國105年03月29日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案,則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應由受訴之前揭法院審理,故依上開規定,依職權併同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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