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志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479號、107年度執他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木棍貳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志恩因傷害等案件,經判決公訴不受理,惟扣案木棍2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木棍2支,係供被告所有供犯該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在卷,並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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