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等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四號聲請人 黃文發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上開事件,對本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雖以其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云云為據,並提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憑。然此等證據尚不能釋明其確已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吳謀焰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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