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50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謝信文 債務人 謝朝進 債務人 洪玉梨
一、(一)債務人洪玉梨、謝信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
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玉梨、謝信文、謝朝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信文於民國91年1月間邀同債務人謝朝進、洪玉梨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987元整,復於民國91年6月至93年1月間邀同債務人洪玉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9,555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信文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謝朝進、洪玉梨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75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玉梨、謝│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987元│信文、謝朝│月03日起││四五六││││進││││├──┼───┼─────┼──────┼──────┼───────┤│002│新臺幣│洪玉梨、謝│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99555│信文│月03日起││四五六│││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玉梨、謝│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87元│信文、謝朝│1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洪玉梨、謝│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9555│信文│1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