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092號債權人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理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鴻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貴公司請求之金額,與訴訟標的金額、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不符。)
二、債務人金鴻城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