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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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6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算之依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