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設立登記相關資料(應具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文件)。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