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6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秀琴 即 毅志 文理補習班(即 劉毅 英文家教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