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0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0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0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子○○
癸○○
丁○○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 律師被告乙○○
辛○○○
己○○
庚○○
甲○○
壬○○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339、7459、8255號),本院訊問被告等人後,被告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子○○、癸○○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應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子○○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叁、肆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乙○○、辛○○○、己○○、庚○○、甲○○、壬○○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丁○○、甲○○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應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乙○○、辛○○○、己○○、庚○○、壬○○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應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乙○○、辛○○○、己○○、庚○○、甲○○均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叁、肆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子○○、丙○○、癸○○、 涂和雯 (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二、三萬元之代價,受 吳蕙貞 (經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減為有期徒刑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李丁 票(經本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十萬元確定)僱用,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止,連續多期在吳蕙貞、 李丁票 共同經營之位於臺南縣○○鄉○○路○巷○弄○○號對面鐵皮屋之六合彩簽賭站,從事接聽電話、記算牌支、電腦輸入等工作,而先後多次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在該處簽賭下注,或以如附表壹所示之市內電話號碼,供不特定人以電話下注。其賭法及經營方式為:提供六合彩二星、三星、四星賭博簽單三種,二星一支七十五元、三星一支六十五元、四星一支六十二元,賭客簽中二星彩金五千七百元、三星彩金五萬七千元、四星彩金七十萬元,李丁票、吳蕙貞則將賭客之賭注再轉予上游組頭,嗣開獎決定輸贏,其則抽佣金二、三星一支一元,四星一支二元,每期可獲利二至三萬元,一個月約賺三十萬元,共計獲利一百二十萬元。嗣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調查高雄縣○○鄉○○○街○○號○○鄉○○村○○路○○○巷○弄○號等地查獲六合彩賭博,並從通聯紀錄發現其中門號000000000(安樂東街九四號)於星期二、四之六合彩開獎日,與附表壹所示之電話通訊頻繁,裝機地址主要為臺南縣○○鄉○○路○巷○弄○○號等情,由警方循線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六時二十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鐵皮屋執行搜索,扣得吳蕙貞、李丁票共有供渠二人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如附表貳所示之物(上開扣押物均經另案執行沒收銷燬)。
㈡丙○○、子○○、癸○○承前概括犯意聯絡,與丁○○、乙
○○、辛○○○、己○○、庚○○、甲○○、壬○○、 吳雅雯 (經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一號判決免訴),以每月二、三萬元之代價,受吳蕙貞僱用,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三月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二日止,連續多期在吳蕙貞所經營、位於高雄市○鎮區○○路B棟一─二九號(起訴書誤載為二七號,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二樓之六合彩簽賭站,從事接聽電話、記算牌支、傳真牌支予上游組頭及電腦輸入等工作,而先後多次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在該處或以電話簽賭下注。其賭法及經營方式為:提供「港號二、三、四星」、「台號」、「特尾」、「大樂透二、三、四星」、「小樂透二、三、四星」等賭博簽單,港號二、三、四星之每支賭注分別為七十四至七十八元、六十四至六十八元、五十八至六十二元,簽中可分別得五千七百元、五萬七千元、七十至七十五萬元之彩金;大樂透二、三、四星之每支賭注及簽中彩金,與港號相同;小樂透二、三、四星之每支賭注分別為七十四元、六十五元、六十元,簽中可分別得三千四百元(起訴書誤載為三千八百元)至四千二百元、三萬七千元、三十七萬元之彩金;台號與特尾之每支賭注分別為七五至八十元、六十五至七十元,簽中可得彩金係按倍數盤計算,吳蕙貞則將賭客之賭注再轉予上游組頭,嗣開獎決定輸贏,其每支平均抽佣金○‧三元。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該署檢察事務官、保五總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先後於九十四年五月間及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分別持搜索票前往吳蕙貞位於高雄縣○○鄉○○路○○○巷○號住處及高雄市○鎮區○○路B棟一─二九號二樓簽賭站執行搜索,在吳蕙貞位於高雄縣鳥松鄉住處扣得其所有用來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如附表叁所示之物,及在高雄市○鎮區○○路上址簽賭站扣得吳蕙貞所有用來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如附表肆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丙○○、子○○、癸○○、丁○○、乙○○、辛○○○
、己○○、庚○○、甲○○、壬○○於警詢及偵審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共犯吳蕙貞、李丁票於警詢之證述。
㈢臺南縣○○鄉○○路○巷○弄○○號之市內電話及裝機人資
料九張、臺南縣○○鄉○○○段一四○之三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一紙、臺南縣○○鄉○○路○巷○弄○○號對面鐵皮屋之現場勘驗照片十七張附卷可稽。
㈣共犯吳蕙貞所有供其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如附表貳、叁、肆
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但附表貳所示之物,業於本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案件執行沒收銷燬,現均已滅失而不存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丙○○、子○○、癸○○、丁○○、乙○○、辛○○
○、己○○、庚○○、甲○○、壬○○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其於各該期六合彩開獎前多次供人簽賭下注之行為,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接續行為,應均為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部分行為,僅論以一罪。
㈡又被告丙○○、子○○、癸○○與吳蕙貞、李丁票、涂和雯
間,就事實欄所載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賭博犯行;及被告丙○○、子○○、癸○○、丁○○、乙○○、辛○○○、己○○、庚○○、甲○○、壬○○與吳蕙貞、吳雅雯間,就事實欄所載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賭博犯行,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吳亮賢陳美霖 、吳雅雯僅提供自己之身分證資料,供李丁票在上開仁德簽賭站申裝電話使用(依卷內證據,僅能證明吳雅雯有在高雄擴建路上址之簽賭站工作,並無證據證明吳雅雯除了提供身分證資料供李丁票申裝電話外,尚有在仁德上址簽賭站工作); 陳冠中 係將其搭蓋之上開鐵皮屋借予李丁票、被告吳蕙貞用來經營六合彩簽賭站、 吳健真 則僅提供臺南縣○○鄉○○路○巷○弄○○號作為裝機地址及電話線拉線經過之場所,核渠等所為者,均係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僅構成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併此敘明。
㈢另被告丙○○、子○○、癸○○、丁○○、乙○○、辛○○
○、己○○、庚○○、甲○○、壬○○先後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均時間緊接,分別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主觀上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雖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此刪除固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故被告等人所為上開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檢察官雖以同案被告吳蕙貞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上開仁德鄉簽賭站被查獲之後,她有休息一陣子之後,才又到高雄擴建路上址經營六合彩簽賭站(見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一號卷第三五二頁)一情認定被告丙○○、子○○、癸○○、丁○○、乙○○、辛○○○、己○○、庚○○、甲○○、壬○○等人在上開高雄擴建路經營六合彩賭博係另行起意,惟查:均有在上開二址六合彩簽賭站工作之被告丙○○、子○○、癸○○於本院訊問時均一致供稱:伊在臺南縣○○鄉○○路○巷○弄○○號對面鐵皮屋簽賭站工作約二、三個月,上開簽賭站就整個搬到高雄市○鎮區○○路B棟一─二九號二樓繼續經營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一號卷第三八三至三八四頁),顯與共犯吳蕙貞前開供述不符,則是否如吳蕙貞所言,其有休息一陣子,才又到高雄另行經營六合彩賭博,實有可疑,且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持搜索票至臺南縣○○鄉○○路○巷○弄○○號對面鐵皮屋執行搜索時,吳蕙貞及原本在該處工作之被告丙○○、子○○、癸○○、涂和雯等人均不在場,而係由村長 顏州音 在場,有該次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按(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二五五號卷第九五頁),則檢察官與警方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執行搜索時,上址簽賭站是否仍在經營中,尚有疑問,被告丙○○、子○○、癸○○等人供稱上開仁德簽賭站是整個搬到高雄路擴建路上址繼續經營,尚有可能,自不得僅憑共犯吳蕙貞於本院審理中對己不利之上開供述,即遽為不利於被告丙○○、子○○、癸○○等人之認定,是則檢警搜索上開仁德簽賭站時,上開仁德簽賭站既已全部搬遷至高雄擴建路上址繼續經營,足認被告丙○○、子○○、癸○○與吳蕙貞等人主觀上應係基於概括犯意,先後在不同處所經營六合彩簽賭站,檢察官認定係另行起意,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㈣又被告丙○○、子○○、癸○○、丁○○、乙○○、辛○○
○、己○○、庚○○、甲○○、壬○○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較重情節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丙○○、子○○、癸○○、丁○○、乙○○、辛
○○○、己○○、庚○○、甲○○、壬○○等人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金錢,竟在六合彩簽賭站工作,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嚴重影響正常之社會經濟活動,所生危害非輕,惟本院審酌被告等人僅係受吳蕙貞僱用,在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之犯罪中僅居於之次要地位, 暨渠 等之前科紀錄、犯罪動機、所得利益及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在如被告等人請求之量刑範圍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被告等人之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之二分之一,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係規定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折算一日(即以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一日),而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是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再查被告子○○、乙○○、辛○○○、己○○、庚○○、甲
○○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憑,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均已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改之意,本院認渠等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渠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㈦扣案如附表叁、肆所示之物,均係共犯吳蕙貞所有供其與被
告丙○○、子○○、癸○○、丁○○、乙○○、辛○○○、己○○、庚○○、甲○○、壬○○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法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雖係共犯吳蕙貞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但業經本院另案(即事實共犯李丁票等人所涉賭博案件)執行沒收銷燬,現均已滅失而不存在,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戊○朝子字第六九四九一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三紙在卷可按(見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一號卷第二六七至二六九頁),故不另宣告沒收。又警方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在上開臺南仁德簽賭站扣到之雜記碎紙二袋(另案執行沒收銷燬)、於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在上開高雄擴建路簽賭站扣到之被告乙○○所有之聯信商業銀行存摺一本,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另九十四年五月間在共犯吳蕙貞位於高雄縣○○鄉○○路○○○巷○號住處扣到之台南市警察局刑事局公文資料一冊,係吳蕙貞閱卷所得資料,與本案犯罪無關;又同處所扣得之共犯吳蕙貞所有之合作金庫支票簿、彰化銀行支票簿各一冊,係吳蕙貞私人使用之物,亦與本案無關聯,均無庸宣告沒收。至警方於九十四年五月間在共犯吳蕙貞上開住處扣到之 邱昆鈜常勝發 所有之高雄銀行存摺三冊,據共犯吳蕙貞之供述,雖係其作為上開六合彩簽賭站匯款使用,但非共犯吳蕙貞、李丁票、吳雅雯或被告丙○○、子○○、癸○○、丁○○、乙○○、辛○○○、己○○、庚○○、甲○○、壬○○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
四、檢察官認被告丙○○、子○○、癸○○、丁○○、乙○○、辛○○○、己○○、庚○○、甲○○、壬○○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無非以被告丙○○、子○○、癸○○、丁○○、乙○○、辛○○○、己○○、庚○○、甲○○、壬○○等人均有在上開高雄擴建路六合彩簽賭站工作,以及被告丙○○、子○○、癸○○三人有在上開臺南仁德簽賭站工作為其主要論據。惟查:檢察官自始至終均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丙○○、子○○、癸○○、丁○○、乙○○、辛○○○、己○○、庚○○、甲○○、壬○○等人有何簽賭六合彩之情事,則檢察官此部分起訴,顯屬不能證明,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檢察官認與前揭起訴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判決係於被告丙○○、子○○、癸○○、丁○○、乙○○、辛○○○、己○○、庚○○、甲○○、壬○○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被告丁○○、壬○○所處刑度,並經檢察官同意,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等人及檢察官就被告丁○○、壬○○部分均不得上訴;檢察官就被告丙○○、子○○、癸○○、乙○○、辛○○○、己○○、庚○○、甲○○部分,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等8線(吳亮賢名義)、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12線(吳雅雯名義)、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16線(陳美霖名義),李丁票另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23線。
附表貳: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⒈│六合彩港號總支數速見表│1本│├──┼───────────┼────┤│⒉│通訊聯絡雜記單│17張│├──┼───────────┼────┤│⒊│電話線路分向器│10個│├──┼───────────┼────┤│⒋│六合彩簽注代號│18張│├──┼───────────┼────┤│⒌│電話維修單│1張│├──┼───────────┼────┤│⒍│自製匯款空白單│4張│├──┼───────────┼────┤│⒎│六合彩簽注雜紙│20張│├──┼───────────┼────┤│⒏│電話機│9台│├──┼───────────┼────┤│⒐│吳健真名義信封│1張│├──┼───────────┼────┤│⒑│電費收據│2張│├──┼───────────┼────┤│⒒│六合彩空白簽單│1張│├──┴───────────┴────┤│備註:上開扣押物業經另案執行沒收銷燬,││現均已滅失而不存在。│└───────────────────┘附表叁: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⒈│六合彩簽賭單資料│8冊│├──┼───────────┼────┤│⒉│陸佰萬元匯款傳票│1張│├──┼───────────┼────┤│⒊│收匯款帳戶帳號名冊│1冊│├──┼───────────┼────┤│⒋│記事簿│4冊│└──┴───────────┴────┘附表肆: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⒈│傳真機│59台│├──┼───────────┼────┤│⒉│電話主機台│1台│├──┼───────────┼────┤│⒊│電話│11台│├──┼───────────┼────┤│⒋│電腦主機│12台│├──┼───────────┼────┤│⒌│六合彩簽賭用章│2袋│├──┼───────────┼────┤│⒍│六合彩簽賭錄音帶│22捲│├──┼───────────┼────┤│⒎│電話分線盒│6個│├──┼───────────┼────┤│⒏│客戶標籤│1包│├──┼───────────┼────┤│⒐│電話聯絡表│8張│├──┼───────────┼────┤│⒑│六合彩簽賭資料│1袋│├──┼───────────┼────┤│⒒│六合彩牌支誤差表│1份│├──┼───────────┼────┤│⒓│電話客戶聯絡表│1張│├──┼───────────┼────┤│⒔│六合彩電腦按鍵說明雜記│1本│││紙││├──┼───────────┼────┤│⒕│電話帳單│7張│├──┼───────────┼────┤│⒖│六合彩筆記本│1本│├──┼───────────┼────┤│⒗│電話表│1份│├──┼───────────┼────┤│⒘│六合彩資料│1份│├──┼───────────┼────┤│⒙│六合彩雜記紙│4張│├──┼───────────┼────┤│⒚│六合彩遊戲規則│1份│├──┼───────────┼────┤│⒛│六合彩傳真電話表│1份│├──┼───────────┼────┤││雜記紙│1張│├──┼───────────┼────┤││六合彩資料│3份│├──┼───────────┼────┤││雜記紙│1份│├──┼───────────┼────┤││傳真電話表│7張│├──┼───────────┼────┤││人名帳號表│4張│├──┼───────────┼────┤││監視器鏡頭│2個│├──┼───────────┼────┤││六合彩簽賭單│1箱│├──┼───────────┼────┤││六合彩簽賭單│8張│├──┼───────────┼────┤││六合彩客戶電話聯絡表│10張│├──┼───────────┼────┤││錄音機│13台│├──┼───────────┼────┤││計算機│23台│├──┼───────────┼────┤││六合彩簽單及雜記紙│1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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