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58號

原告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訴訟代理人 李錦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意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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