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7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723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謝東樺 (原名: 謝鴻昱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叁拾肆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每月按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
(二)新台幣叁拾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