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7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7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72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徐麒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伍拾壹萬柒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肆拾萬貳仟陸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玖萬零叁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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