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瑋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瑋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瑋道因犯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