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898號

原告板橋雙十金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富鎮

被告 凃光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凃光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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