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898號
法定代理人 鍾富鎮
被告 凃光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凃光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昌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898號
法定代理人 鍾富鎮
被告 凃光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凃光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