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71號原告 張真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
劉子文 被告 陳勝隆 訴訟代理人 許修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07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1月6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7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30號裁定附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暨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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