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3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302號原告 周錦輝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北市裁罰字第22-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通常訴訟程序之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二千元。本件原告聲明除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更聲明合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移置費175元、寄送行政訴訟起訴狀之限時掛號郵資61元、寄送申訴書之限時掛號郵資92元、郵政匯票資費30元。原告如主張就全部聲明為判決,應再補繳裁判費一千七百元(2,000元-300元),如僅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部分不服提起撤銷訴訟,請具狀敘明之,則免再補繳。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