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3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秀梅 即 蔡添木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翔宇 即蔡添木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明達 即蔡添木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孟潔 即蔡添木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偉婷 即蔡添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壹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