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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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22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黃煌文 被告法寶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宏家 被告 陳松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法寶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邀同被告陳宏家、陳松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0年11月14日起至103年11月14日止,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7.25,採機動調整,本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清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繳付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1年8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本息,尚積欠本金796,129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存戶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查詢表及存放款利率查詢表等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執行,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蘇玟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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